参保范围:具有我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(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),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,都可以参加我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。
有关缴费
缴费方式: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(街道)社区、村(居)委会办理参保缴费。参保缴费时需提供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未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,由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。从明年起市直不再受理居民医保业务,归属单位所在县区属地管理。缴费标准: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,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。全市城乡居民年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元,其中居民个人缴费的标准是每人元,政府补助的标准是每人元。缴费时间: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,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年度参保费,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。对于因特殊原因(如外出务工人员春节返乡)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,可延长至下年度2月底以前参保缴费,享受待遇时间为下年度的3月1日至12月31日。除新生儿落户后随时可以参保以外,超过2月底一律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,也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。
参保个人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:统一提高为15万元。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,住院最高可享受35万元的报销(基本医保15+大病保险20)。
每人最高支付限额可转结下年: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,支付比例50%,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元,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、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。
整合统一住院报销待遇: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标准,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分别为每次元、元、0元。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:医院80%(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为90%)、医院65%、医院55%。参保居民未经县级转诊备案,直接到市内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,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。
慢性病门诊病种扩大,明确了9个特殊病种的门诊待遇将原来27个慢性病门诊病种扩大到30个,起付标准元以上(累计只扣一次),支付比例为60%,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。30个慢性病门诊病种是患肺源性心脏病、消化性溃疡(胃、十二指肠球部溃疡)、慢性支气管炎、银屑病、溃疡性结肠炎、肺结核(两年有效期)、脑出血(后遗症)、脑梗塞(后遗症)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前列腺增生、糖尿病(并发症)、颈腰椎病(椎间盘突出、椎管狭窄)、冠心病、高血压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(强直性脊椎炎)、甲亢、甲低、慢性肝炎(乙型、丙型病毒性肝炎)、慢性肾炎、肾病综合征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、垂体瘤(催乳素瘤)、帕金森氏病、肝豆状核变性、垂体性侏儒症、癫痫、硬化病、重症肌无力、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、苯丙酮尿症(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)。明确了9个特殊病种的门诊待遇,起付标准为元(累计只扣一次),支付比例为70%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15万元。9个特殊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、尿毒症透析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、血友病、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、耐多药肺结核、儿童脑瘫、儿童智障、儿童孤独症,主要目的是鼓励这类特殊患者门诊治疗,减轻患者费用负担,同时节约基金支出。
特殊人群参保缴费的政策:农村五保供养对象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重点优抚对象、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,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;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,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。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,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缴费参保手续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。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,不享受当年待遇。提高了符合政策的参保孕产妇的住院生育医疗待遇:按照自然顺产由原来每人元提高到元、剖宫产手术每人元提高到0元,实行定额结算。明确规定了转诊要求和报销比例: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、分级诊疗、逐级转诊制度,一般应遵循“先县内、再市内、后市外”的原则。因病情医院住院治疗的,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统一医院住院起付标准,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45%,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35%。参保居民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伤害自负40%:参保居民发生的无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(第三人)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,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公安交警、单位或村(居)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。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,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%后,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支付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接:明确了居民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规定要求。自年起,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,按每足额缴费一年视同职工医保缴费4个月折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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